你“供应链”了吗?
一直潜意识里认为供应链应该是一个从采购原材料、生产到多级销售至终端消费者的一个简称。有一天忽然发现越来越多的公司变成了某某供应链有限公司、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不光是我觉得费解,就连一些招商人员也如此感觉。后来查了一些公司资料,发现有的进出口公司做到一定规模就改名为供应链了,有些公司做集团内部关联交易、投融资等也称为供应链公司,还有提供采购、运输、商务信息、销售平台的公司也称为供应链公司。诸如此类,一个感觉,供应链是个筐,啥都可以往里装,反正如果你不构成一条链,至少是你也是链上的一个环,哈哈,非常有意思。“供应链”不仅是企业战略发展的一个目标,也是实现税收利益的一个非常好的工具。撇开集团内供应链上的利润分割、盈亏转移来说,最近遇到一个非常有趣的情况,此处写来,供大家讨论:背景:某供应链公司,主要从事农产品的收购然后销售给家乐福等大型零售商。企业从农民、合作社购买农产品,物流从产地至商场,资金流则由收购人员直接付现给农业生产者,发票(商流)则由企业开出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计算扣除13%。 情况1:该公司关联公司朝农业进军,自行建立大规模的农业生产基地,生产特殊的经济价值较高的农作物。问题1:如何定价?何为公允价值?生产公司免增值税,而下游企业则可抵扣13%,这里存在巨大的税收空间。初步看法:(1)参照同地区同品种农作的平均销售价格,不要离谱,税务机关也不会怎样;(2)销售环节保持与其他供应商所提供农产品的销售毛利水平,或者行业销售毛利水平;(3)在集团范围内进行功能风险分析,农产品生产商承担的风险和执行的功能是否比销售公司要多,理应获得更高的毛利回报?可以将农产品生产毛利控制在相对较高水平,当然所得税也应一并考虑。(4)看完上面的初步想法,发现就是转让定价方法的运用。真是不谋而合。那么,更进一步,建议企业可以做一些“同期资料准备”,虽然严格意义上不需要,但是从企业的税务健康角度出发,此举却是不能少的,面对税务机关这是一个自行举证的年代。 情况2:该公司进军批发、零售市场,面向不是像家乐福此类的大型企业,小商小贩、消费者都是不需要发票的。问题2:无票销售?进货自行开票抵扣?一进一出两环节失控,税务机关怎么办?企业让人看来就有“逃税动机”,企业如何是好?初步看法:(1)企业应保持一定税负水平,否则稽查、评估就在所难免;(2)税务机关实行大金额交易的监控与抽查,并要求对大金额交易做相应的详细的资料准备,建立流水账;(3)在不久的将来,农产品收购发票也会随着废旧物资取消吧。税海扬帆—第一个供应链掩盖关联关系。第二个供应链采购销售做做配比。税务局基本就没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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