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税收票证管理,保证税款安全和及时入库,确保税收票证的规范使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等规定,省局制定了《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负责本单位税收票证计划编制工作。
2.负责本单位税收票证领用、发放、盘点和缴销的登记工作。
4.指导和监督税务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单位(人)正确使用票证和及时结报缴销税收票款,并对其结报缴销的票款进行审核;
5.负责本单位票证库房和税收票证档案的管理工作。
1.税务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单位(人)在领取税收票证时,应持《税收票证结报缴销手册》向票证管理人员领取税收票证,并对其妥善保管,安全存放;
2.按税款的征收方式为纳税人开具相应的税收票证,并交付给纳税人;
3.税务人员和代征单位(人)收取现金税款的,应按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双限”制度,进行税款解缴、结报缴销税收票证;
4.每日工作结束后,票证使用人应及时盘点,确保税收票证安全、正确。税务人员还应定期将领、用、存情况与征管系统电子信息进行核对。
1.对纳税人连续期间缴纳的税款,可分所属时期、分税种进行汇总,累计填列;
2.为纳税人出具完税证明的文书,可按税款属性对入库的税款进行分类填列。如:实缴税款、代收代缴税款等;
3.在填列入库数的同时,如有退税款的,还应按退税类型进行分类,填列纳税人的退税情况,以反映纳税人准确的纳税情况。
第七条 《办法》第三十条所称“一个月的用量,”各地可依据用票人正常用票情况下若干个月的平均使用量来确定。如遇需集中征收、季节性征收等特殊情况,可适度放宽发放数量,但应控制其库存量。
第九条 税务人员和代征单位经办人员在外出办理征收工作时,不准带票参加各类与税款征收无关联的活动,做到票不离身。
各类税收票证结报缴销时限为每月月末最后一个工作日。
票证使用人必须按规定要求和期限,持《税收票款结报缴销单》和《税收票证结报缴销手册》,连同作废、停用、损毁(税收票证损失核销报告审批单)的税收票证向专职岗位人员或税收会计办理票证结报和税款解款手续,核对无误后,相互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建立税收票证领、发、存的报表及账簿,并与征管系统中的票证模块数据核对一致。
(一)《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税收完税证明》、《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和《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每份赔偿不少于100元;
(二)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每份赔偿不少于500元;
因主观疏忽,保管不善造成损失的,还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税收票证的报查联应由会计核算的国税机关与其他核算资料一并归档。
相关文章: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