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甲房地产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三季度预售A项目,取得不含税预售收入5500万元。截至9月底,A项目尚处于开发阶段。城建税及附加税的税率是12%,土地增值税按4%预缴,销售未完工项目适用的计税毛利率是15%。
甲公司计算的“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如下:
项目
行次
金额
预售收入
1
5,500.00
预计毛利率
2
15%
预计毛利额
3=1*2
825.00
预缴增值税
4=1*3%
165.00
预缴城建及附加
5=4*12%
19.80
预缴土地增值税
6=(1*1.11-4)*4%
237.60
预缴的税金及附加小计
7=5 6
257.40
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8=3-7
567.60
争议:
对甲公司的计算过程,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了质疑,认为甲公司不应扣减预缴的城建税、附加税和预缴的土地增值税。主管税务机关给出的理由是:按照《
甲公司则认为,按照《
分析:
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否等于预计毛利额?案例中,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均从纳税申报表的填写说明出发,却得出了不同的结论。问题就在于,两张报表对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定义不同。
预缴申报表的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预计毛利额,而年度纳税申报的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预计毛利额-实际发生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目前,部分税务机关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明确,但也有不少地区并未对此进行说明。
因此,在政策未进一步明确的情况下,建议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明确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可以扣减当期预缴的实际发生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和土地增值税,规避相应的税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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