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提供劳务视同销售
在填报
这里面有两个问题可能会引起混淆。
(一)劳务和服务是否属于同一概念
1、增值税规定
按照《
劳务,仅指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服务则包括适用11%税率的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和适用6%税率的其他服务。
2、企业所得税规定
《
按照上述规定,在企业所得税里,并不区分“劳务”和“服务”,“劳务”也是“服务”,“服务”也是“劳务”。
(二)无偿提供劳务(服务)视同销售的政策依据
1、增值税规定
按照《
2、企业所得税规定
按照《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上述政策中的资产是否包括“劳务”资产?
按照《
基于上述政策规定,企业对外无偿提供劳务(服务),一般情况下,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均应按视同销售处理。
因此,如果企业在汇缴年度发生了类似于“无偿”、“免费”为客户提供售后、技术支持、专项咨询、培训等各类服务,在汇算清缴时,原则上都要按视同销售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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