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价服函[2010]196号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和网上办税一体化系统客户端上门维护服务收费标准的函
2012/11/30   阅读:1652   字体大小 :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和网上办税一体化系统客户端上门维护服务收费标准的函

 皖价服函[2010]196号               2010.11.16 

  安徽航天信息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和网上办税系统等收费项目标准的请示》(皖航信字〔2010〕6号)悉。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我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皖价服〔2009〕149号)、《关于同意继续执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相关收费标准的函》(皖价服函〔2008〕159号)核定了你公司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文件执行期限已到。鉴于执行期间反映良好,同意你公司继续按原标准执行。

  二、为保障纳税人准确、有效使用网上办税一体化系统,在免费为纳税人提供热线服务和网络服务基础上,应纳税人要求提供上门维护服务的,可收取上门维护服务费。网上办税一体化客户端维护服务须坚持纳税人自愿原则,应与纳税人签订委托协议,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迫纳税人接收上门维护服务。

  三、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维护服务和网上办税一体化系统客户端上门维护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件。

  四、你公司接本文后应到我局办理《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收费时使用税票,依法纳税,明码标价,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用户监督和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 

  五、本文自2010年1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期满前3个月请及时办理重新申报、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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