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
一、《通知》第二条“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的出资人必须存在于合并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通知》第三条所称“投资主体相同”是指公司分立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二、根据《通知》第六条规定,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符合规定条件,可以按土地作价入股时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的评估价格,作为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的,应包括企业因取得土地权属缴纳的契税。
三、企业改制重组后再转让房地产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所扣除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部分,应参照《通知》第六条规定执行。同时,《通知》第六条规定适用于在改制重组中“暂不征土地增值税”的企业,但不包括在改制重组中已按照规定缴纳了土地增值税的企业。
四、凡符合《通知》规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的企业,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房产、国有土地权证、价值证明及其他资料等;主管税务机关应采集影像资料存档备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
为贯彻落实《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建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改建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整体改建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二、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举例:A企业按照
需要注意的是,
也就是说,如果B企业是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其被合并的一亿元不动产转移至A企业时,增值2亿元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显然,此时的
结论:如果A企业是房地产开发企业,B企业为非房地产开发企业,A合并B,B企业仍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三、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六、企业改制重组后再转让国有
七、企业按本通知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房产、国有土地权证、价值证明等书面材料。
八、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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