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自2013年8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通过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机动车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8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开具机动车发票,应使用机动车发票税控系统,不再使用网络发票系统开具机动车发票。
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根据《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服务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最大开票限额为十万元指开票时单张发票开具金额的上限,发行岗发行时发票类型监控数据信息单张开票最高限额为100000元。
联系电话:4008823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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