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年6月18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商品一批,应收乙公司款项的入账金额为95万元。甲公司将该应收款项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乙公司将该应付账款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2×20年10月18日,双方签订债务重组合同,乙公司以一项作为无形资产核算的非专利技术偿还该欠款。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为100万元,累计摊销额为10万元,已计提减值准备2万元。10月22日,双方办理完成该无形资产转让手续,甲公司支付评估费用4万元。当日,甲公司应收款项的公允价值为87万元,已计提坏账准备7万元,乙公司应付款项的账面价值仍为95万元,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93万元。假设不考虑相关税费。
一、会计处理
(一)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根据新修订的准则规定,债务人以无形资产清偿债务,不需要区分资产处置损益和债务重组损益,而应将所清偿债务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记入“其他收益--债务重组收益”科目。偿债资产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应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乙公司10月22日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付账款 950000
累计摊销 100000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20000
贷:无形资产 1000000
其他收益一债务重组收益 70000
(二)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根据新修订准则的规定,债权人受让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以及可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税金等其他成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记入“投资收益”科目。
2×20年10月22日,债权人甲公司取得该无形资产的成本为债权公允价值(87万元)与评估费用(4万元)的合计(91万元)。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无形资产 910000
坏账准备 70000
投资收益 10000
贷:应收账款 950000
银行存款 40000
二、税务处理
(一)债务人的税务处理
1.增值税
根据
(二)企业所得税
新修订准则下,债务重组是指在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偿债务的时间、金额或方式等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而《
根据
再根据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认为,以非货币性资产清偿债务,由于没有涉及到股权支付,债务人无论是否满足“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的条件,都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不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即按照一般性税务处理进行处理。根据《
就案例来说,债务人乙公司以无形资产清偿债务所得,包含无形资产转让所得和债务重组所得两部分,其中无形资产转让所得=无形资产公允价值-无形资产计税基础;债务重组所得=债务计税基础-无形资产公允价值。则无形资产清偿债务所得=(无形资产公允价值-无形资产计税基础) (债务计税基础-无形资产公允价值)=债务计税基础-无形资产计税基础=[930000-(1000000-100000)] [950000-930000]=30000 20000=950000-(1000000-100000)=50000元。
债务人账面上“其他收益一债务重组收益”有70000元金额,其中减值准备2万元的影响应在处置无形资产当期进行纳税调减,按理应在A105090进行调整,但非货币性资产清偿债务的账务处理并没有A105090中项目“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实际数据,只可得到“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的“虚拟”数据,所以笔者认为应放在A105100一并调整;根据《
需注意的是,笔者认为,一般性税务处理栏中“税收金额”50000元包含30000元免征企业所得税,再通过填写《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实现免征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金额”栏实际上就是非货币性资产清偿债务时减值准备2万元的纳税调减。
(二)债权人的税务处理
本案例中债权人受让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930000元) 发生的评估费用(40000元)=970000元,与账面价值相差60000元。债务人的债务重组损失=应收账款的计税基础-受让资产公允价值=950000-930000=20000元,则汇算清缴时,调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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