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王从事税务服务行业十几年,最近在给一家房地产企业做纳税风险防控辅导时,财务人员小李向老王咨询起关于新项目土地价款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的成本扣除问题。
王老师,我有一个问题总是拿不准,您是专家,帮我分析下,小李非常客气的向王老师咨询着。房地产新项目,土地价款在计算增值税时扣除了,公司后期土增清算时,土地成本也得扣除相应的增值税金额吧?
老王听了小李的问题,接过话题答复到,小李,你提这个问题是非常有意义、有意思的一个问题。由于现有的土地增值税政策出台营改增前,营改增后未出台新政策,再加上财会[2016]22号的出台,导致很多人对此问题的处理容易走入误区,所以这是营改增后土增清算时出现的新问题。
但是,其实把事项的涉税原理捋请了,问题自然而然迎刃而解了。且听我的分析,老王提了提嗓子说到。
首先咱分析土地价款在计算增值税时的“作用”或者说“性质”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 11%)”。当然税率从2018年5月1日起为10%,2019年4月1日起为9%,老王补充到。
讲税法原理,老王自然搬出政策条文分析。
小李,你看
换句话说,企业向国家交付的土地出让金与进项税没关系,土地本身不含进项税,国家不用交增值税,所以自然不用换算成不含税价。这个跟咱企业购入的产品货物不一样,咱从外购入的产品货物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进项税,由于支付的价款除了货款本身外,还有上游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增值税为价外税,所以对购入的产品货物成本核算时要按不含增值税的价款。
所以说,土地价款本身不含增值税,其“作用”是销售额的抵减项,目的减少企业销项税。老王最后做了一个总结。
明白增值税计算原理,回到土增计算土地扣除成本,自然为企业向国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全款。
小李听完老王的涉税分析,说道:“王老师,您分析的非常有道理,也符合税法规定,这点我听明白了,但是还有一点不明白,会计处理明明冲减的是成本呢”。
老王接着小李的话题,对会计处理又做了如下分析:
但是,
“王老师,国家出台的这个政策太好了,听您这么分析,对咱企业很有利,增值税少缴纳了,但成本没减少,土增计算还跟营改增前一样,没影响。”
老王听了小李的总结,连忙摇头说,不……不,其实对土增计算还是有影响的。
小李诧异的看着老王说到,不是对土地成本没影响吗?
老王说到,算土增时,土地成本确实没影响,但是却影响收入金额。
你看啊,老王接着给小李做详细分析。土地成本作为销售额的抵减项,销项税减少了,那么不含税收入就增加了嘛。就说我刚举的例子,A楼盘卖了5个亿,土地成本抵减了1个亿,根据
小李听完老王的全面分析,一方面感叹王老师技术的精湛,另一方面暗自感慨,想不到一个土地成本,能牵扯到这么多事项,没点税法功底还真容易误读误解,财务、税务还真是要学到老活到老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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