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9]101号 金融保险业务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行和代表处金融保险业务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文号:财税[2009]101号 成文日期:2009.07.1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开发银行已经国务院批准改制成为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在全国各省、市成立了分行和代表处。经研究,现将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行和代表处金融保险业务的营业税纳税地点明确如下: 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国家开发银行总行及总行营业部提供“金融保险业”劳务取得的收入,应向北京市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及代表处提供“金融保险业”劳务取得的收入,应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继续集中缴纳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函[1999]344号) 全文废止同时停止执行。
相关文章: |
· 中国人民银行令[2024]第1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支付结算办法》的决定 | 2/18 |
· “营业外收入”科目中常见的涉税风险 | 1/16 |
· 企业重组分步交易如何准确进行税务处理?要看交易形式,更要看交易实质 | 1/16 |
· 新《公司法》下,企业认缴不出资,会影响部分费用税前扣除 | 1/12 |
· 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1号 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 11/26 |
· 向“临时工”支付的报酬究竟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 | 11/26 |
· 闲聊餐饮、外卖中的增值税趣事 | 11/26 |
· 坏账损失税前扣除二三事 | 11/26 |
· 农产品财税处理之——购进农产品能否抵、如何抵、抵扣率调整及加计抵扣 | 11/26 |
· 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处理 | 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