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62号公告的规定这种销售不在现场消费的食品行为应该征收增值税,那么,根据增值税的征收规则,有这种销售行为的企业就要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进而采用不同的增值税计税方法。同时,62号公告又规定了“纳税人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符合《
《
那么,按照实施细则29条的规定,只有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非企业性单位及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以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则来计征增值税。对于,从事旅店业和饮食业的纳税人来说,其不可能以“其他个人”的形式从事经营活动,这里的“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经营旅店业和饮食业的纳税人至少应该以个体户的形式来经营,否则无法取得合法的经营资质,因此,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发生62号公告中规定的情形应该征收增值税难以适用《
“其他个人”的这个条款无法适用,那么就只能适用于《
作为旅店业和饮食业的纳税人,尤其是一些经营规模较大的快餐公司,这些企业外卖的销售额很可能会超过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那么这些企业就会遇到是采用一般纳税人还是用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规则来缴纳增值税呢?大部分企业可能都会倾向于采用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规则来计算缴纳增值税。主要原因如下:
1.如果采用一般纳税人的税款征收计算规则,那么这些企业很可能无法取得足够的进项税抵扣凭证来抵扣税款,尤其是在《
2.这些企业经营过程中的主要货劳税种是营业税,对于增值税的计算管理,尤其是一般纳税人的税款征收计算缴纳规则更是不熟悉,如果让这类企业采用增值税一般计税办法缴纳增值税无疑会增加他们税务管理的成本和工作量,从这个角度来说企业也是不愿意接受的。
虽然,企业愿意采用简易计税办法,但是作为为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税务机关在收入任务的指挥棒下可能更喜欢让企业采用一般计税办法来缴纳增值税,这样能给国税局贡献更多的增值税。这就又回到上上面提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界定不明确的问题了,税企双方为了各自不同的利益的扯皮战由此开始了。
这个属于政策解释的问题,最终还是要由国家税务总局来发文明确的,因此,在千呼万唤一下,总局发布了《
但是,62号公告中规定的“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又如何来界定呢,什么是“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呢,去快餐店买了5个汉堡,4个在店内吃,1个带走,这带走的1个汉堡是不是属于“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呢,是不是应该缴纳增值税呢?类似的争议还会有很多。62号公告真正的落地执行恐怕还要出台一些列的规定,否则在目前的处理模式下对现场消费和非现场消费还是难以界定的,同时也会衍生出很多征管层面的问题。
需要指出的是,在总局发了62号公告和17号公告之后,税务总局给广东国税百胜公司批复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