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实际支付的债券利息所得税前不可扣除
为补充流动资金,2013年8月1日,甲公司经批准,按面值发行3年期一次还本分期付息的公司债券40000万元,债券利息在每年7月31日支付,票面年利率7.2%。甲公司每月在“财务费用”中计提应付利息240万元。2013年末,“应付利息——应付债券利息”余额1200万元。
税法规定,计提未实际支付的债券利息支出,不能税前扣除。按税前扣除原则,企业申报的项目和金额要真实、合法。
所谓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法的规定,若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不一致,应以税收法规的规定为标准。
甲公司在会计处理上,按月计提应付债券利息,是权责发生制的体现。但从税法角度分析,作为债务人的甲公司,在201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仍未向债权人实际支付,应纳税调增1200万元。
2014年7月实际支付时,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再纳税调减1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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