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地税发〔2010〕37号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通知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通知 青地税发〔2010〕37号 2010.3.5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地方税务局,青海湖景区、东川工业园区、生物园区、甘河工业园区、南川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为便于管理、简化操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10年3月1日起,我省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统一调整为1%(包括纳税服务大厅换开发票部分),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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