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不得抵扣时公式中的销售额,到底折不折不含税金额?
2015/10/10   阅读:1097   字体大小 :    

问题何来之由

(1)传统增值税条例下的进项税额转出的计算公式,对于无法划分用途的进项税额,是这样规定的: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2)在营改增之后的应税服务项下,是这样规定的: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

诸位,我们知道,营改增之后,这个营业税的劳务就没有了,即营业额将不存在了,但免税、简易是存在的。可是,我们有如下的问题:

一是,免税销售额,是不是不用折算名义上的不含税价款

二是,全部销售额,其中应税部分是不是折算,免税部分是不是同上述一样的存在处理的要求

问题理解

首先想说明的是,上述两个公式中,第一个公式中没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但我们知道小水电之类还是有的啊,让简易了,明确是不得抵扣其进项税额,但条例中的公式却未完善进来,所以有的人认为文件有矛盾,是不是简易了仍可以抵扣,这从应税服务的规定中就可能看出来,是行不通的。

小编查了一下,还是有一些明确的理解的: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分摊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免税项目销售额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

湘国税局函(1997)089号         1997-03-15

你局《关于分摊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免税项目销售额如何确定的请示》(衡市国税函(1997)第107号)收悉。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公式,其分子“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和“非应税项目营业额”以及分母中“当月全部销售额”中与分子相对应的销售额、营业额,均为纳税人取得的销售免税货物的销售收入额和经营非应税项目的营业收入额,不再进行不含税收入的换算和剔减销项税额。

此复。

(原文为国税函(1997)529号:你局《关于分摊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免税项目销售额如何确定问题的请示》(湘国税函[1997]201号)收悉。纳税人在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对其取得的销售免税货物的销售收入和经营非应税项目的营业收入额,不得进行不含税收入的换算。特此批复。)

从这个批复中,我们可以理解,免税额是不需要折算为不含税收入的,但是应税收入中,却是已经剔除了销项税额,所以呢,这个公式的计算,通俗的理解就是取自会计核算中的销售额的口径。不

过我们也不排除有的同志将免税收入拆为不含税收入与销项税额,再将销项税额转为营业外收入处理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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