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远:今天看到谷建华、史全明两位作者发表在《中国税务报》上的一篇文章,阅读后有一些感想和看法和大家分享。文中括号内为李志远的观点。
案例
A建筑科技公司是以建筑安装为主的企业,2016年12月取得扶贫搬迁工程收入5550万元(含税),其中自产模块化自保温墙板2340万元、外购钢结构件2110万元、建筑安装费1100万元。对于如何缴纳增值税,企业提出两种不同的计算方法:(李志远:外购钢结构件用于工程项目施工,需要按照建筑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这个是没有争议的。有争议的主要就是对销售自产货物部分是按照兼营处理,还是按照混合销售处理的问题。)
一是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服务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应缴纳增值税=2340÷(1 17%)×17% 3210÷(1 11%)×11%=340 318.11=658.11(万元);(李志远:第一种做法,是按照兼营原则来处理的)
二是混合销售按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应缴纳增值税=5550÷(1 11%)×11%=550(万元)。(李志远:第二种做法,是按照混合销售原则来处理的)
哪种计算方法正确呢?
分析
……(部分内容删减)
(1)《
因此,A公司经营范围是以从事建筑安装服务为主兼营货物销售,属于混合销售,应按建筑业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李志远:这个说法不对,该企业行为属于在同一销售行为中,涉及销售货物和建筑服务,因此构成混合销售行为。在
(2)《
因为该公司自产的“模块化自保温墙板”没有在
综上所述,A建筑科技公司是以建筑安装为主的企业,按照
(李志远:总之,我认为第一种做法是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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