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企业收取培训费可否按3%缴纳营业税?
2011/11/22   阅读:904   字体大小 :    
问:我公司是保险企业,按照保监局对保险行业的要求,所有保险营销员首次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前,应当接受累计不少于80小时的岗前培训。公司可否把培训费收入单独核算后按其他文化体育业3%的税率进行缴纳?如果可以是否必须申请领取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当缴纳营业税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因此,如果保险企业将培训劳务分别核算,可以按照文化体育业3%税率申报缴纳营业税,否则从高适用5%税率按“金融保险业”项目计缴营业税。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因此,如果保险公司税务登记业务范围栏有培训业务,则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即可申请领购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  如果税务登记证业务范围栏没有此项内容,则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或个人,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也可以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凡需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提供发生购销业务,提供接受服务或者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对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在开具发票的同时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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