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二)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一)纳税人在市内跨区从事建筑安装劳务,须向主管地税局申请开具《外管证》。办理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验原件)。固定业户可一年提供一次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2.《外管证》申请书;
3.有关外出经营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4.中标通知书(限于招标工程);
5.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
6.记载本项目生产经营情况的有关账簿,如工程尚未开工的,可提供本年和上年度的账册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认定为账册健全企业,待工程开工后再对本项目的账册资料进行审核并确定纳税人是否账册健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验原件)。固定业户可一年提供一次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2.《外管证》申请书;
3.有关外出经营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一)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企业将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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