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地税函[2014]818号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转让旧房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稽查局:
近期接到部分市、县、区局来函就法院裁定(判决)或行政确权方式取得的房产再转让,其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如何确定的请示,希望省局予以明确。为进一步明确转让旧房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有关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对通过法院裁决(判决)或行政确权方式取得但无法提供发票的房产,再次转让时,可按法院裁定(判决)书或房地产项目转让税收专用证明确定的金额确认购置成本,比照财税[2006]21号文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本通知下发前,税务机关已作出结论的,不再调整。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12月12日
相关文章: |
| · 沪苏浙皖甬税务局签订协议,推动长三角一体化16项税务措施落地 | 10/30 |
| · 杭州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报销有变化 | 10/30 |
| · 江苏全面启动服务贸易付汇税务备案联合电子化 | 10/30 |
|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2020年8月热点问题 | 10/30 |
| · 深圳市税务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操作指引》 | 10/30 |
| · 安徽税务发布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20年5月) | 6/28 |
| ·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在线访谈(四) | 6/28 |
| · 上海税务发布疫情防控税收优惠问答 | 6/28 |
| · 杭州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报销有变化 | 6/28 |
| · 山东省电子税务局常见问题汇总(2020年6月) | 6/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