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以开专票吗
2016/9/26   阅读:1899   字体大小 :    
  营改增前,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政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先后通过《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等文件将政策最终确定为: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并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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