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2008年第86号公告 2009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及相关事宜
2011/11/22   阅读:1051   字体大小 :    
海关总署2008年第86号公告--关于公布2009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及相关事宜的公告发文日期: 2008-11-26   发文字号: 海关总署2008年第86号公告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相关补充协议,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2009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香港原产货物标准表》,见附件1)和《2009年1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澳门原产货物标准表》,见附件2)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香港原产货物标准表》和《澳门原产货物标准表》中使用了简化的货物名称,其范围与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   二、修改海关总署2006年第79号公告《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中的“氨苄青霉素制剂”等27项货物和海关总署2007年第30号公告《2007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中的“已配剂量含有磺胺类的药品”原产地标准(见附件3),新修改原产地标准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2009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2.2009年1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3.香港CEPA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修改表       下载: zip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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