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地点:工程作业所在地的地税局
《
(二)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选择:全额全员申报和核定征收方式中任选其一
为了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根据
(三)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区别不同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
1、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2、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其他人员取得的所得,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各省跨省或省内异地工程作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政策规定
1、江西省的税收政策规定
根据《
(1)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在向个人支付收入时依法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
(2)施工企业承揽工程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可按项目经营收入的1%预征个人所得税:
第一,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的;
第二,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第三,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扣缴纳税申报(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2、广东省的税收政策规定
根据《
3、江苏省的税收政策规定
《
4、上海市的税收政策
《
(五)建筑安装业跨省或省内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处理总结
综合以上地方税收政策,对于异地施工的建筑企业项目部作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处理总结如下:
1、项目部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作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3、施工企业承揽工程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征收比例各省规定不一。
第一,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的;
第二,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第三,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扣缴纳税申报(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4、对于项目施工所在地的地税局对施工企业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及不可以对施工企业的作业人员再进行全额全员申报个人所得税。
5、对于各省对施工企业项目的作业人员安置工程造价或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后,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对民工工资成本可以按照实际支付给民工本人的月金额造工资支付清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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