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申报是税收征管法赋予纳税人的一项权利。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纳税人确实遭遇到困难、不可抗力等,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业务的,要在当期的申报期内提出申请或者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在接到纳税人的延期申报申请后,要调查核实后进行核准。
在基层税务机关具体办理延期申报的工作当中,有两个问题难以把握:一是延期申报的最长期限;二是预缴税款如何确定。
对于预缴税款延期申报的最长期限,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没有明文规定,但有税务总局的文件可以比照执行。根据《
对于预缴税款如何确定,一般有两种确定方式:一是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应按上月实际缴纳税款确定,无上月实际缴纳税款的,综合征管软件(CTAIS)通行规定是按其经营期内上推不超过12个月的月均实际纳税额确定。二是对于本期经营情况变动大的纳税人,依据《
还有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是,预缴税款的结算是否涉及滞纳金问题。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预缴税款额在规定的当期纳税期限内进行税款预缴,延期申报期满后纳税人要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申报、税款结算。根据
因此,税务机关在核准的延期内接受纳税人的申报,并进行税款清算,对核准延期内缴纳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纳税人预缴税款大于实际缴纳税款的只退税不计退利息,预缴税款小于实际缴纳税款的不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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