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一项目,于2011年低结转销售收入,由于部分配套未完工,不能取得发票,在结转时我公司按合同预提了没有发票部分的金额(对应的工程款也未支出)。问题1、预提的工程费用能否在税前扣除?(有合同、没发票、未付款)2、如果在汇算期内取得发票,能否在税前扣除?(有合同、有发票、未付款)3、如果项目结转后应补交土地增值税,公司能否将自行计算补交的土地增值税计提,待税务机关正式清算后再缴纳?这样有哪些税务风险?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
第三十二条 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
(一)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根据上述规定,部分配套未完工的,若配套为公共配套设施且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否则,该配套为出包工程的,因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其他情况下配套预提费用不能税前扣除。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
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相关成本、费用是在2011年度发生的,在2011年度未取得发票,在汇算清缴时,取得发票的,可以税前扣除。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
第十二条 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计提的应补交土地增值税,由于未实际交缴税金,该计提税金不能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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