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闲置资金的利息任何处理?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初期(成本对象未完工),将企业多余的款项借给别的企业使用,收取一定的利息;或者将其资金存入银行,取得银行的存款利息。请问:这部分收取的利息是冲减企业的开发成本还是冲减企业的财务费用?该开发企业收到政府返还的“土地出让金”或政府给予奖励款是冲减“开发成本”还是作为“营业外收入”计入本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上述返还款或奖励款项如果作为“营业外收入”,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能否不扣减土地成本?(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务费用”科目核算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筹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企业发生的现金折扣或收到的现金折扣等。为购建或生产满足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发生的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在“在建工程”、“制造费用”等科目核算。 对于企业取得的利息,会计上按上述规定处理。可直接归属于开发产品的利息收入冲减开发间接费用,否则直接冲减财务费用。 (2)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及国税函发[1995]156号《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资金占用费,企业取得的这部分利息收入,作为应税收入,需要交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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