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2号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税收票证的公告》部分条款的公告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税收票证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1号)第三部分《税收完税证明》的开具办法中申请人需提供的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包括:“(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到国库(经收处)后或收到从国库退还的税款后,当场或事后需要取得税收票证的,需提供银行打印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的规定废止。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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