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税局解读热点财税问题
2013/4/12   阅读:2289   字体大小 :    

  离婚后共有房屋给一方,再卖个税要增加
  夫妻离婚后,共同拥有的一套房屋归属于其中一方,这时候再把房子卖了,个人所得税应该如何计算?

  市地税局表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允许扣除其相应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余额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打个比方,如果夫妻两人共同拥有一套房产,买成50万元,购买时的合理费用是2万元。离婚后,女方得到了房子,又卖给别人,价格是80万元。这时,“相应的财产原值”是买价的一半即25万元,“合理费用”也是一半即1万元。扣除这两项,应缴的个人所得税是20%*(80-25-1)=10.8万元。而如果没有离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样卖了80万元,只需要缴纳5.6万元的个税,比离婚后一方单独出售,个税少了近一半。

  意外所得在居住地纳税
  如果你的户籍在湖北,但是常年在重庆生活、工作,这时你获得了一笔达到纳税标准的意外收入,是应该到湖北纳税,还是就在重庆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市地税局表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除文件规定的情形外,纳税人应当向取得所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也就是说,如果你获得了一笔意外收入达到纳税标准,支付这笔收入的单位又没有帮你代为缴纳个人所得税,那么你在哪里获得的这笔收入,就应该向哪里的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尽管你是湖北的户籍,但是在重庆获得的意外所得,就应该向重庆的地税部门申报。


  工伤等社保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市地税局还表示,在推动个人所得税申报的同时,符合条件的社保支付的一次性补助金,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也包括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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