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财税[2014]15号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14/12/31   阅读:1189   字体大小 :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川财税〔2014〕15号                      2014-06-27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申请程序
  符合财税〔2014〕13号第一条规定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应当按财税〔2014〕13号第二条规定的级次,向本组织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
 
  同时,非营利组织应将免税申请及相关材料抄报同级财政部门。
 
  二、申请时间
  初次申请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于每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提出认定申请。申请复审的非营利组织,应在有效期内最后一个年度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三、申请材料
  (一)财税〔2014〕13号第三条第(一)至(七)项规定的相关材料;
 
  (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表(见附件);
 
  (三)申请复审的非营利组织,需在申请报告中包含以下内容:在免税资格有效期内,组织各年度的公益性或非营利性活动开展情况及享受的优惠税额,获得免税资格对组织经营和活动的影响等。


 
  (四)财政、税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其他事项
  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审核确认,原则上每年定期集中审核确认并公布一次。自受理申请截止日起,财政、税务部门原则上在60个工作日内审核认定完毕。
 
  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属于国税部门主管的,由财税〔2014〕13号第二条规定级次的财政、国税部门联合审核和公布;企业所得税属于地税部门主管的,由财税〔2014〕13号第二条规定级次的财政、地税部门联合审核和公布。
 
  免税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获得免税资格后,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财税〔2014〕13号第五条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
 
  附件:

非营利组织年度免税资格申请表
非营利组织名称 住所 登记管理机关 业务主管单位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及电话 是否符合财税[2014]13号第一条第(一)款至第(九)款规定条件□是;□否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申请前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申请前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元/年)申请前年度工作人员平均薪金水平 (元/年)工作人员福利发放依据规定 本非营利组织承诺:以上信息真实、准确。
非营利组织(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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