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财税[2014]15号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
一、申请程序
符合
同时,非营利组织应将免税申请及相关材料抄报同级财政部门。
二、申请时间
初次申请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于每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提出认定申请。申请复审的非营利组织,应在有效期内最后一个年度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三、申请材料
(一)
(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表(见附件);
(三)申请复审的非营利组织,需在申请报告中包含以下内容:在免税资格有效期内,组织各年度的公益性或非营利性活动开展情况及享受的优惠税额,获得免税资格对组织经营和活动的影响等。
(四)财政、税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其他事项
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审核确认,原则上每年定期集中审核确认并公布一次。自受理申请截止日起,财政、税务部门原则上在60个工作日内审核认定完毕。
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属于国税部门主管的,由
免税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获得免税资格后,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
附件:
非营利组织(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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