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淹报废车辆可退剩余期间的车船税
2013/12/14   阅读:1157   字体大小 :    

  因水灾等原因导致车辆报废后,已缴的车船税能不能退?昨天,记者从宁波地税部门了解到,车主可凭相关证明,到当地地方税务局申请退还车船税。

  近期宁波经历台风“菲特”,其间部分车辆遭遇水淹后报废。据悉,根据车船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报废的,纳税人可以凭车辆管理部门开具的车辆报废证明(即《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以及完税凭证,向所在地地方税务局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举例而言,一个车主缴纳的车船税是今年12月到期,但在今年10月份,其车辆遭遇水淹报废,那么在车辆管理部门开具了报废证明后,即可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退税,退还10月至12月的车船税。

  另外,全损车辆如果符合报废、灭失等税法规定条件的,可凭车辆管理部门出具的报废、灭失证明,按规定办理退税。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全损车辆若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或未办理报废、灭失手续的,则不属于税法规定的报废、灭失情形,不能办理退税。

  办理报废车辆退税,纳税人需要提供车辆管理部门出具的报废证明、税务登记证或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交强险保单(或副本)复印件、车船税发票联(或财务联)复印件和银行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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