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地税发[2014]89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注销登记涉税鉴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4/6/8   阅读:4271   字体大小 :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注销登记涉税鉴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地税发[2014]89号                   2014-5-16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税务注销登记管理,提升办税效率,降低税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114号)、《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3]7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公告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就我市单位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注销税务登记涉税鉴证报告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务注销登记涉税鉴证报告是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条件的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有关注销登记的要求,出具的纳税人税款缴纳情况、发票领用开具情况及税务管理证件使用情况的涉税鉴证书面报告。

  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接受单位纳税人委托办理注销登记鉴证业务,应对其所涉及的所有税种及注销登记事项进行全面认真审查,并在鉴证报告中进行全面披露。单位纳税人需要分别在国税、地税办理注销登记的,可出具同一鉴证报告分别向主管的国、地税主管机关提供。

  三、单位纳税人中请办理注销登记时,对出具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注销登记事项鉴证报告的,主管税务机关可简化清算办税流程,及时为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如不能提供鉴证报告的,主管税务机关需派人实地开展注销税务登记的清算工作。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稳妥地推进单位纳税人税务注销登记的涉税鉴证工作,严格按照纳税人自愿的原则,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过程中,不得强行要求纳税人提供注销税务登记事项鉴证报告,同时要切实保障纳税人委托税务代理的自主权,不得指定涉税专业服务机构。

  五、本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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