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应携带当年度完税凭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资料到地税机关办理报停或注销手续,同时可以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车船被盗抢的日期以公安机关出具的受理回执中注明的被盗抢日期为准。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1)通过地税机关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向缴纳税款的地税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2)通过代征单位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向代征单位的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3)通过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税款的,纳税人向保险机构的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1)《退(抵)税款申请表》一式四份。
(2)完税凭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报告。
(4)因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申请退税的,需提供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相关证明(如公安受理回执、车船管理部门出具的车船报废或灭失的证明)。
(5)车船登记证书或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6)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单位纳税人适用)。
(7)纳税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个人纳税人适用)。
(8)以纳税人名义开户的银行存折复印件(个人纳税人适用)。
(9)减免税证明(减免税退库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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