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39号海关总署关于机检查验正常放行货物查验记录签字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7/9/13   阅读:1364   字体大小 :    
海关总署关于机检查验正常放行货物查验记录签字有关问题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39号        2017-8-31


  为进一步优化货物通关流程,简化监管查验作业环节,海关总署将取消收发货人在机检查验正常放行(即机检查验未见异常无需转人工查验)货物的《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上签字确认的相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于机检查验正常放行货物,在机检查验结束后,可由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或运输工具负责人在《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上签字,海关不再限定由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签字确认。

  二、可采取现场签字或事后集中签字的方式在上述《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上签字确认,事后集中签字不得晚于机检查验完成后5个工作日。

  三、本公告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7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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