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财源[2012]2号青岛市关于进一步明确股东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制度的补充通知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建立股东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制度的意见的通知》(青政办字[2009]122号)要求,我市建立了股权变更“先控税、后变更”,从源头上抓好税收征管的协税护税模式,极大地促进了我市财源建设工作。
一、对引起企业股东股权变更的所有事项全部纳入税源监控登记范围,包括企业股权转让、赠与,发生合并、分立、增资、减资及其他涉及股权变更的行为。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建立股东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制度的意见的通知》(青政办字[2009]122号)要求,我市建立了股权变更“先控税、后变更”,从源头上抓好税收征管的协税护税模式,极大地促进了我市财源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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