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明确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结合广西区工会经费的征收管理方式,广西地税日前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1号),明确全区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有关问题,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公告指出,工会经费委托地税部门代收的,凭地税部门开具的收款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工会经费由工会组织直接征收的,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 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财政部颁布的《工会会计制度》,以及财政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全国总工会决定从2010年7月1日起,启用财政部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同时废止《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为加强对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现就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据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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