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甲、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甲公司有部分存货资产是2012年10月购买的,当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由于财务人员疏忽,一直未入账。之后,乙公司购买这部分存货,同时要求甲公司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财务人员困惑,增值税要怎么处理?未入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处理?
一、销售账外存货要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甲公司销售账外存货,发生了增值税应税行为,就要按规定计算销项税额,按规定开具发票。
二、账外存货对应的进项税额如何处理。
第一种情形
《
甲公司这部分账外存货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抵扣期间规定的,对这部分存货入账后,可以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如2012年10月1日购买存货并取得发票,2012年12月1日销售给乙公司,距开具之日不满180天,可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第二种情形
《
如果甲公司2012年12月1日购买存货并取得发票,直到2014年3月1日才销售给乙公司,因这部分存货一直未正常入账,甲公司也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对上述发票进行认证或申报抵扣,那销售这部分账外存货只确认销项税额,而没有对应的可抵扣进项税额。
两点提示
提示一:根据现行增值税管理规定,一般纳税人要求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甲公司销售这部分账外存货,会计上应作为前期差错进行调整纠正。
提示二:前述事项仅为账外经营涉及到的增值税的处理,其他纳税事项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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