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5年第4号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医疗保险费征收衔接工作的通告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穗府令第123号)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医疗保险费征收的衔接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办法实施前已参加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外来从业人员(即非本市户籍从业人员)和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地税部门将通过社保费征收系统将其原险种统一调整为职工社会医疗保险。上述人员无需到地税部门办理险种变更手续。
二、本办法实施前已参加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如需要变更为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请携带户口本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主管地税部门办税服务厅办理变更手续;如需要变更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请携带户口本和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主管地税部门办税服务厅办理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停保手续。
如需要了解更多的社保费相关政策和缴费指引,可致电广州地税纳税服务热线020-12366-2咨询。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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