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资管增值税新规自2018年1月1日开始实施已经将近一年了,但是鉴于资管产品交易结构的复杂性,对于资管产品增值税问题的界定,无论是税务机关还是金融机构都还存在盲区,这都需要我们进一步进行深入的探讨,并建立一个更加清晰的规则进行判断。
针对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的资管增值税问题目前就属于一个充满争议的领域,有很多问题在法律、会计和税收上都存在差异。本文只是探讨其中的一个问题,就是针对交易所ABS的优先级收益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对于这个问题,大家就有不同的观点。
观点一:不缴纳增值税
持有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根据
观点二:缴纳增值税
持有这种观点的人认为,目前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于ABS的优先级产品都是归类于债券进行管理。交易所都将他们归类为债券了,且这些债券都是企业发行的,则ABS优先级取得的收益就是债券利息收入,那就应该缴纳增值税。
看了以上观点,似乎都有一定道理。但是,究竟哪种观点才是正确的呢,大家可能都比较困惑。原因的关键在于,我们对于
第二个层面就是资管交易结构的嵌入又使问题变得更加复杂。因为资管涉及通道交易结构,有些借贷法律关系是通过资管通道进行的。因此,在资管增值税中,我们又要避免在通道层面出现重复征收增值税的行为。因此,
因此,基于如上两大原则,我们得到的分析方法是对于资管产品增值税要结合底层资产的法律关系和资管嵌套的交易结构来分析,而不是完全死抠合同字眼。最终实现的目的是既不能出现避税,也不要出现重复征税行为。那在这个大原则下,我们再分析为什么交易所ABS优先级收益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我们来具体看一下三种交易结构。
结构一:通过各类债券市场直接发行债券
融资人通过债券市场直接发行债券(公司债、企业债、私募债),投资人购买融资人的债券。这种交易结构非常简单,大家肯定知道,投资人购买债券,融资人定期将利息通过债券登记结算机构支付给投资人。此时,大家应该是没有争议的,就是投资人投资债券,按持有期间的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
结构二:通过其他市场发行其他债权投资计划
这种交易结构是融资人直接通过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发行ABN,融资人直接在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直接发行所谓的债权融资计划。这里,ABN和北交所的债权融资计划都不在
结构三:交易所ABS计划
在交易所ABS的结构中,融资人不是直接通过交易所发行债券,而是融资人先将基础资产包的现金流(现在和未来)转让给一个资管计划,实现资产的出表,这样实现基础资产的风险和自身风险的隔离,提高融资评级和降低融资成本。然后,投资人购买的是资管计划的优先级。即投资人是通过先投资资管计划的优先级后,再通过资管计划贷款给融资人。在利息支付上,不同于融资人直接发行债券和其他债权投资计划,融资人资产包的现金流是先流入资管计划的专管账户,先在资管计划层面确认收益(净值增加)后再分配给投资人。此时,根据
所以,结合交易所ABS的法律关系和不同融资安排的交易结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那种认为交易所对ABS优先级比照债券管理就认为优先级取得的收益要缴纳增值税的观点二仅仅是浮于表面的看法。我们对资管计划增值税的分析一定要结合产品交易结构做实质性分析。
比如,对于结构二中,如果融资人直接通过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发行ABN,则此时利息就应该由直接投资ABN的投资人缴纳。但是,如果我们在ABN中引入信托结构,发行信托型ABN,此时在融资人和投资人之间就嵌入了一个信托计划结构,比如以上海世茂国际广场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度第一期资产支持票据(以下简称世茂国际ABN)为例,这种交易结构下:
此时,ABN前面嵌入了一个财产权信托和信托受益权转让。按照
同样,在交易所ABS产品中,我们也有双SPV结构的ABS,此时,增值税究竟在哪个环节缴纳呢?这里都需要结合产品交易结构的特点,具体分析业务合同关系,不是说简单的看这边说你是资管你要交,那边说你把ABS优先级看成债券那你也要交。这个我们后面会再专题分析。
另外,有人担心这种问题,这里不可能存在税率差吗?因为如果投资人直接交很多是6%的增值税税率,但资管计划交3%后投资人不就存在税率差吗?这个我们认为不应该成为重复征税的理由。第一,本身56号文规定资管增值税简易计税3%就是国家给的一个优惠,纳税人享受完全合法;第二,现实中没有纳税人为了可以享受三个点的增值税税负差去做资管结构避税,因为相对于直接发行,通过资管通道发行会产生额外的通道成本,这个成本可能比节约的增值税要多,没有人刻意去避税的,通过资管通道做都是有合理商业目的。
最后,我们还要看到不同融资结构安排下,企业所得税扣除凭证的取得也不一样。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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