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股权平价转让的四个“正当理由”
2014年12月7日,为了做好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以下简称“67号公告”),废除了《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和《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以下简称“27号公告”),67号公告第十三条规定了三种个人可以平价转让股权的情形:
相关文章: 股权转让 |
| · 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股权转让纳税义务的思考 | 10/30 |
| · 股权转让征收土地增值税重现江湖 | 11/26 |
| · 股权转让要交哪些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 11/26 |
| · 股权转让征收土地增值税重现江湖 | 11/26 |
| · 股权转让延期付款利息 | 11/26 |
| · 自然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之“股权原值”分析 | 11/26 |
| · 股权转让要交哪些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 11/26 |
| · 股权转让税务筹划:违法的多,合法的少 | 1/16 |
| · 地产“花式”并购重组——股权收购之股权转让、股权支付的交易方案设计、财税分析及税务筹划建议 | 4/28 |
| · 股权转让业务的政策分析与风险提示 | 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