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公告
2015/3/8   阅读:698   字体大小 :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公告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2015-02-17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号)规定,自2015年2月1日起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现将有关征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主管国税机关逐户核实所辖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确定征收对象,并告知纳税人,于2月28日前做好消费税税种登记工作,确保纳税人按期进行消费税申报。

二、对生产、委托加工电池、涂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纳税人享受消费税优惠政策时,在消费税纳税申报期内,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

三、主管国税机关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办理免税事项。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2月17日

申报案例——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电池、涂料消费税申报指引及案例解析

相关附件:
附件1.税目.docx下载:docx文件   

附件2.电池消费税申报案例.docx下载:docx文件  

附件3.涂料消费税申报案例.docx下载:docx文件  


行业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号:涂料消费税政策绷紧行业神经

总局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相关政策——财关税[2015]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关于《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有关背景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号)规定,自2015年2月1日起对电池和涂料征收消费税。

按规定各省税务机关应根据本地区征收管理实际,明确电池、涂料消费税纳税人办理税种登记的流程及时限要求及相关产品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的报送要求及管理规定。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国税机关对电池、涂料消费税纳税人办理税种登记的流程及时限要求。

二是明确了相关产品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的报送要求及管理规定。

相关文章:

· 沪苏浙皖甬税务局签订协议,推动长三角一体化16项税务措施落地 10/30
· 杭州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报销有变化 10/30
· 江苏全面启动服务贸易付汇税务备案联合电子化 10/30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2020年8月热点问题 10/30
· 深圳市税务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操作指引》 10/30
· 安徽税务发布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20年5月) 6/28
·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在线访谈(四) 6/28
· 上海税务发布疫情防控税收优惠问答 6/28
· 杭州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报销有变化 6/28
· 山东省电子税务局常见问题汇总(2020年6月) 6/28
安瑞事务所 2026 版权所有
昆明安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虹山东路版筑翠园1栋          
邮编:650031
联系电话:0871-65328170   
手机:13078703171、13099437177 
客服QQ邮箱:1291781610、 2682435308
备案许可证: 滇ICP备09009492号    
版权所有 2018-2028  
  云南在线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