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地税函[2006]215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税务分局、省直属小浪底税务分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
一、对个人转让住房,凡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按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我省个人转让住房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核定比例可暂按1%执行。各省辖市也可结合当地实际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幅度适当调整核定比例,并报省局备案。
二、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在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拟1年内购房的情况说明。
三、对个人转让往房征收个人所得税,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相关文章: 住房转让所得 个人所得税 |
· 什么样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 1/17 |
· 进一步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扣除制度的构想 | 10/30 |
· 公司发放节日好礼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 10/30 |
· 中国员工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对于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的影响 | 10/30 |
· 退休再任职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 10/30 |
· 税务部门将推出便捷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措施 | 10/30 |
· “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及例解 | 6/28 |
· 农民工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 | 6/28 |
· 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在线访谈 | 6/28 |
· 个人所得税20种算法汇总 | 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