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城区存量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评估值下浮比例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提高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评估存量房交易申报计税价格的准确性和公信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129号)的有关要求,即各地要逐步缩小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评估值与市场价格之间的差距,在条件允许时应取消下浮比例,自2015年1月1日起,各地下浮比例不得超过10%,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对调整我市城区存量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以下简称“城区评估系统”)评估值下浮比例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下浮比例。自2015年1月1日起,城区评估系统评估值下浮比例调整为10%。税务机关在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即通过城区评估系统核定出存量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值的基础上,下浮10%的比例形成最低计税价格。当纳税人申报的存量住房交易价格高于或等于最低计税价格时,以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为计税依据征税;当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低于最低计税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以最低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征税。
二、时间依据。以房管部门出具并盖有其业务受理专用章的《收件收据》上载明的时间为准,即《收件收据》上载明的时间为2015年1月1日(含)以后的,适用10%的下浮比例。
特此公告
2014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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