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地税函[2002]9号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让摊位使用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对市场个体业户及个人在租赁期内转让摊位使用权取得收入的征税问题予以明确:
市场个体业户及个人在租赁期内转让摊位使用权取得收入的征税问题,按照省地税局《
其所得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税,由使用权转让人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转让价格明显偏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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