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温州市国税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李耿介绍,在以往的企业破产清算案件中,税务机关往往是收到法院出具的欠税申报通知书,才被动地参与破产程序。此时的企业大多资不抵债,清缴欠税的难度极大。同时,由于税收债权具有优先性,很可能会挤占其他债权人的利益,造成其他债权人提起破产清算,税收债权得到部分或全部清偿,而提起破产清算债权人的债权却无法得到清偿的情况,引发其他债权人对税务机关的误解,极易引起社会矛盾。温州市国税局主动向法院提起企业破产清算申请的做法,不仅掌握了清理欠税的主动权,同时保障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有效缓解了税务机关与其他债权人之间的矛盾。
据了解,以往之所以较少出现税务机关主动提起企业破产清算的情况,原因在于税务机关作为特殊债权人地位不够明确。温州市国税局公职律师杨云平说:“《企业破产法》第82条将税收债权作为破产债权的一种进行分配,明确了税收的债权特性。《税收征管法》第50条有关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规定,直接移用了《合同法》有关代位权的规定。从立法精神来看,可以理解为其明确了税务机关能够参与民商事法律关系中的债权、债务关系的资格。但税务机关是否可以作为债权人主动提起破产清算申请,有待司法机关的解释和支持。”为此,温州市国税局与当地法院多次沟通协调,经过深入商讨论证,明确了税务机关具备作为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的资格。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为及时发现死欠企业,温州市国税局建立了一套系统的清算企业筛选机制,定期从税收征管系统中抽取数据,通过设置欠税数额、欠税时间和纳税申报信息等,初步筛选出目标企业。在案头数据筛选的基础上,再经过强制扣款、实地核查等程序确认企业资不抵债,最终确定申请破产清算的企业名单。目前,该局通过系统指标筛选和实地调查确定了首批5户申请破产清算企业,其中永嘉县3户,鹿城区2户,当地法院均予以立案。
“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过程中,加速部分‘僵尸企业’的出清,有利于为新兴动能腾出发展空间。税务机关在此过程中,不仅要尽可能为破产企业提供税收政策支持,还要依法及时做好欠税清理等工作。我们将进一步完善税务机关主动提起企业破产清算制度,对没有恢复正常经营可能又符合破产清算条件的死欠企业,依法提起破产清算,切实保障国家税收权益。”温州市国税局副局长章力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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