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释疑“月饼税”:月饼+工资-社保不够3500不用缴
2011/11/22   阅读:1007   字体大小 :    
中秋佳节将至,一年一度的“月饼节”也将拉开大幕。记者日前获悉,根据最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如果企业在8月31日以后给职工发放的“月饼+工资”价值总额在减去“三险一金”之后不到3500元,将被免除“月饼税”。近日,一些媒体陆续报道,单位向职工发放的月饼以及其他过节礼物均需要按照礼物价值缴纳个人所得税。对此,记者咨询有关税务专家获悉,所谓“月饼税”其实早已开征,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有明确规定,之所以该税被持续关注,是因为法律和情理发生了冲突,工薪阶层在感情上难以接受。记者查询相关法律法规发现,所谓“月饼税”并非只向月饼征收,事实上,企业向员工发放的任何实物奖励或者有价证券均需要按照价值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国外税法中,企业向员工发放礼品一般也是要员工纳税的,这样安排的一个主要原因是避免企业通过这种方法避税,而在中国,一些垄断国企数不清的各种“福利”也广为诟病,需要相关税收政策规范。据记者咨询多家在京企业员工了解到,尽管所谓“月饼税”是法律规定,但事实上,员工被缴纳“月饼税”的只是少数。由于今年9月1日起,个税免征额将提高至3500元,事实上很多单位的员工工资在去除掉“三险一金”之后并不能达到3500元以上,如果所发放月饼价格并不高的话,并不需缴税。据国家财政部有关负责人此前披露,执行新税法之后,全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工薪阶层人口将只剩下2400万人,也就是说对于大多数企业职工而言,中秋月饼无需缴税。记者追访过节费胜过月饼从事会计工作的张女士对记者表示,一些外企因为会计“做账”较为严格,员工工资又高,因此很难逃过被征“月饼税”。“如果发月饼和发过节费都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话,那我还是希望单位发给我过节费,不要月饼”,外企白领小李接受记者采访时抱怨说,“现在的月饼一小盒只有几块,售价两三百元,太不值,还是发放现金或者购物卡较为实惠。” 背 景2009年9月中旬,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就企业向职工发放交通通信补贴扣缴个税等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各类交通补贴与通信补贴也要收税。意思就是所有收入都要纳税。在《上海青年报》的相关报道中为了形象地说明此事,用中秋节的月饼举例,说是单位发月饼也在缴税的范围当中。  无独有偶,2009年9月16日,江苏南京市地税部门也接到一些市民电话,咨询企业发放月饼及代用券等中秋物品给员工,应该如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南京市地税部门相关人士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单位发放月饼等任何实物均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一下简称《条例》),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如果单位、企业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的,根据有关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应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地税局工作人员明确表态,单位发放任何实物均应该并入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目前(指2009年)有很多企业对现行的政策也不太了解,员工缺乏主动纳税意识,,认为发实物是不用扣税的,事实上许多单位、企业在逢年过节中发给员工的实物或其他代用券时并没有并入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或采取其他违规手段来避税,这已经构成偷逃税款的行为。争 论支持者“月饼税”剑指央企隐性福利   支持者一方(大多来自税务部门)在此之前,北京、广州、南京、西安、重庆等地地税局就纷纷表示,这些收入虽然以实物或有价证券形式发放,按照税法规定也应计入工资薪金扣缴个人所得税。支持扣缴“月饼税”的主要依据是《条例》规定。   支持缴税者认为,税法对于福利费的解释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因此,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每人都有的补贴、补助,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反对者反对者则认为,单位给职工发月饼是很正常的集体福利,与个人所得税无关。根据《条例》第二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但根据该法第四条规定,福利费作为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另外,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福利费”的定义,它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反对一方认为,如果说,月饼不属于福利费范畴,而势必归入到工资、薪金所得范畴缴纳个人所得税。然而,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按此规定,月饼如果作为工资、薪金所得,显然也违反了上述规定。解 读在现实操作中,由于单位发放的月饼,数额一般都不大,还可能每个职工发放的金额不一,纳入工薪计税手续繁琐。因此,多数企业购进的月饼,即便不能在福利费中列支,一般也会作为“礼品”等在经营费用中列支,因此很少将其计入个人所得税。   因此,如果说,中秋节单位发月饼要扣缴所谓的“月饼税”,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而在现实中法律并未得到普遍的实施;那么,要么下狠心、出重拳让这一规定落到实处;要么,还不如为这一规定“解套”,彻底明确规定对工薪阶层在某些传统节日所获得的、由单位发放的福利性质的实物,在一定数额范围内是否可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也算是名副其实、名正言顺。   所以,与其关心该不该缴“月饼税”,以及缴多少“月饼税”,倒不如关注中国的法律、政策规定有多少仅仅是顶在头上、摆在面上,而不能落实,以及关于为何久未落实的反思。如是,对于中国大踏步迈入真正意义的“法治社会”显然更具有积极的意义。背 后在财政较往年紧张的背景下,国家税务总局开展了2009年全国范围内的企业税收自查工作。而此次推行的补贴征税,便是直指检查过程中,不少大国企存在的补贴超标问题。此次调整,是对个税制度的纠偏,弥补征收上的漏洞。但是,因是对既得利益者开刀,减少其福利收入,减少单位的不当开支,势必引发一定的舆情反弹。   一位财政部的消息人士表示:“舆论的说法有误。”并认为这是由税总大企业司针对一些大国企,尤其是垄断央企的隐性福利,采取的征税政策,跟普通老百姓的关系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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